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91年度,412號
STEV,91,店小,412,200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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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小字第四一二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聖明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煒鏗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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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明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