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小字第四一二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聖明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煒鏗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庭舉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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