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72號
TYDV,106,除,172,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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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彭文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 年6月13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24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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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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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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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彭文華 │渣打商業銀行平鎮分│105年9月30日 │4,589元 │四一一九三八八 │宏羚│
│1 │ │行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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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