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1年度,622號
SSEV,91,新簡,622,2002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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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六二二號
  原   告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淋
  訴訟代理人 胡一平
  被   告 慶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滄彬
右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下午十五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張 家 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鄭 隆 慶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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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