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68號
TYDV,106,除,168,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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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李欣諭(即江一宇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因繼承取得之如附表所 載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73 號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5 年12月14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 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73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5 年12月14日登載於新聞紙 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 提出之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6 年4 月14日屆滿。又上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 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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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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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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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D-00三四三一九0-0 │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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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同上 │八六NX-00七二九五五三-九│ │ 1 │ 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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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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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