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373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英華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臺北縣五股鄉○○○路37號,有被告 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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