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詮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零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十五萬二千六百元,及自本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僱請司機王長復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十二時許,駕駛 車號八K─七一二號砂石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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