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597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化化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
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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