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救字,97年度,7號
TCBA,97,救,7,2008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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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00007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縣大甲地政事務所間訴訟救助事件,
對於民國97年11月5日本院97年度救字第00007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 宗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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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