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養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1938號
TCEV,97,中補,1938,200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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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38號
原   告 合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城雪梨活力館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保養費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主張核定為新台幣1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880元)。
二、請提出被告大城雪梨活力館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組織報備
  證明文件 (請向台中市南屯區公所查詢)及其法定代理人 (
  即社區主任委員)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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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