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38號
原 告 合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城雪梨活力館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保養費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主張核定為新台幣1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880元)。
二、請提出被告大城雪梨活力館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組織報備
證明文件 (請向台中市南屯區公所查詢)及其法定代理人 (
即社區主任委員)最新戶籍謄本1件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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