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475號
原 告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
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中第二行關於「97年度中補字第4475號」,應更正為「97年度中補字第1706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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