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703號原 告 乙○○被 告 慶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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