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簡字第1331號原 告 有誠意小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辛○○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被 告 甲○○ 巳○○ 己○○原名張鴻道 辰○○ 子○○ 號之1 癸○○原名陳鳳梅 未○○ 寅○○ 樓 卯○○ 酉○○ 戊○○ 丙○○ 丑○○ 申○○ 丁○○ 庚○○ 戌○○ 壬○○ 乙○○ 午○○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在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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