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16號
TYDV,106,重訴,116,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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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徐建斌
被   告 鼎和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家遊  同上
被   告 劉曾淑娟
      劉啟民
      劉啟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壹拾柒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所訂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3 條約定雙方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0 至34頁背面),是兩造間既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本件亦係因 契約關係所生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鼎和鋁業有限公司(下稱鼎和公司)於民國 104 年12月2 日,偕同連帶保證人被告劉家遊劉曾淑娟劉啟民劉啟光向原告融資額度,簽定綜合授信契約書,約 定自104 年12月4 日起至105 年12月4 日止、融資額度為新 臺幣(下同)7,000 萬元、利率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機動利率加利利率1.83(現為2.92% )、利息應按月計付、 本金到期一次清償,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 ,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前揭利率10% ;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前揭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被告鼎和 公司嗣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向原告借款。詎被告鼎和公 司自106 年2 月28日起未依約全數清償,依約全部借款喪失 期限利益。而被告迄今尚欠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違約金未能清償,爰依系爭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借據、授信約定 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 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上揭證據,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 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借款人被告鼎和公司就系爭借款 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確尚積欠借款本金共4,917 萬7,29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鼎和公司自應全部清 償,復被告劉家遊劉曾淑娟劉啟民劉啟光為其連帶保 證人亦論述如前,則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據消費借 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系爭借 款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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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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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 款 日 期│借 款 金 額 │尚 欠 本 金│利 率│應付利息起訖日│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 │ │逾期6 個月以內按 │逾期6 個月以上按│
│ │ │ │ │ │ │原利率10% 計算 │原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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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5 年8 月31日│5,000,000元 │1,754,381元 │2.92% │106 年3 月1 日│106 年3 月1 日起至│106 年9 月1 日起│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6 年8 月31日止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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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5 年9 月30日│10,000,000元 │10,000,000元│2.92% │106 年1 月31日│106 年3 月1 日起至│106 年9 月1 日起│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6 年8 月31日止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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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5年10月12日 │5,000,000 元 │5,000,000元 │2.92% │106 年1 月13日│106 年2 月14日起至│106 年8 月14日起│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6 年8 月13日止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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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5 年10月19日│5,000,000 元 │5,000,000 元│2.92% │106 年1 月20日│106 年2 月21日起至│106 年8 月21日起│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6 年8 月20日止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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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5 年10月28日│5,000,000 元 │5,000,000 元│2.92% │106 年1 月29日│106 年3 月1 日起至│106 年9 月1 日起│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6 年8 月31日止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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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5 年11月9 日│5,000,000 元 │5,000,000 元│2.92% │106 年1 月10日│106 年2 月11日起至│106 年8 月11日起│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6 年8 月10日止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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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5 年11月30日│5,000,000 元 │5,000,000 元│2.92% │106 年1 月31日│106 年3 月1 日起至│106 年9 月1 日起│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6 年8 月31日止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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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5 年12月1 日│1,500萬元 │7,422,917元 │2.92% │106 年3 月16日│106 年4 月17日起至│106 年10月17日起│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6 年10月16日止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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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5 年12月2 日│5,000,000 元 │5,000,000 元│2.92% │106 年2 月3 日│106 年3 月4 日起至│106 年9 月4 日起│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6 年9 月3 日止 │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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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49,177,2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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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和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