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營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 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賴福全間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土地謄本、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以為釋明 ,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柳營 簡易庭97年度營調字第92號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民事卷 宗核閱屬實,再由原告提起之上開民事訴訟之事實及證據, 尚難認定其所提出之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