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97年度,100號
PCEV,97,板聲,100,200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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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國際公園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捌仟肆佰肆拾伍元後,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八七五四一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板簡字第三三五0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 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97年度執字第87541 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7年度板簡字第3350 號之訴卷宗 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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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