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調訴字,106年度,1號
TYDV,106,調訴,1,2017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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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胡本強
      陳建仁
      戴于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嬌蓮
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請求宣告兩造於民國105 年11月
10日於鈞院105 年度桃司調字第155 號作成之調解筆錄無效;被
告應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萬
分之2910、10萬分之969 )、同段7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同段194 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0萬分之10710 )(以下合稱系
爭房地)於106 年2 月8 日以調解移轉為登記原因,向龜山地政
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回復為原告所有」。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見本院
卷附被證一系爭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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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