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91年度,308號
CHEV,91,彰小,308,200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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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三○八號
  原   告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訴訟代理人 吳宣萱
  送達代收人 唐婉毓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與原告簽訂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下稱系爭行動電話)通信服務契約,被告依約應按月給付當期電信消費金 額。詎被告竟自八十九年一月起,即未按時給付電信費,迄至同年八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九千二百八十五元未付,迭催不理,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上開欠款,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伊並未向原告申請系爭行動電話使用,申 請表、合約書均非伊所為,係遭冒名申請,伊在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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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