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調字,97年度,70號
PCEV,97,板勞簡調,70,200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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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勞簡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家事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 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書第12條第2項後段規定:「如雙方 就爭議無法達成和解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兩造顯 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曉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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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事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