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二六八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康年
訴訟代理人 曾國瑜
送達代收人 董坦衢
被 告 甲○○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玖拾捌元。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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