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已起訴證明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06年度,30號
TYDV,106,訴聲,30,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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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胡本強
      陳建仁
      戴于翔
共同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相 對 人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嬌蓮
代 理 人 何豐行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本院106
年度調訴字第1 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許 可之裁定並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國106 年6 月 14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第8 項及第9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為聲請人所有,但 遭訴外人文國洋偽造民事委任狀,冒充聲請人之代理人而參 與調解,故該調解筆錄應屬無效,聲請人業依法提起調解無 效之訴訟,則基於調解筆錄就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即有塗銷回復為聲請人共有之必要,爰依 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之規定,併聲明請求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及建物,以上開調解移轉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 塗銷,回復為聲請人所共有,該訴訟現由本院審理中(106 年度調訴字第1 號)。為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 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及 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請准就附 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基於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 更依法應登記之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對相對人有前揭 請求權等情,業據提出存證信函、本院調解筆錄、如附表所 示之土地及建物之登記謄本,以釋明其確係基於物權關係, 對相對人為訴訟上之請求,該訴訟現繫屬於本院等情,經核



符合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附表:
㈠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662 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10萬分之2910、10萬分之969 )。㈡桃園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 ○路○段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㈢桃園市○○區○○段000 ○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 ○○路○段0000號地下室、權利範圍:10萬分之1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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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