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7年度,6045號
TPSM,97,台上,6045,200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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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五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
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
(九十七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一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稱:㈠、原判決雖以證人施華煒有可能在搜索時,未及留意柯佳富當場所供扣案槍彈係其所有,始證述柯佳富係在竹北分局才供稱該槍彈係其所有,而謂施華煒之證詞,尚不足為被告甲○○不利之論據。然施華煒於原審更審前係證稱:在被告住處桌上查到扣案槍彈,當時柯佳富與被告互相看彼此,在現場他們並沒有說係何人所有,到竹北分局刑事組時柯佳富才說是他的等語。其就柯佳富在查獲當場有無說上開槍彈係何人所有之陳述,並無不明確之情形,原判決遽認施華煒於搜索時未留意柯佳富當場之供述,非唯理由不備,其採證與卷證資料不符,亦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㈡、依曾郁銓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另案中與本件第一審時之證述,及被告自承其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晚上曾至柯佳富住處並看見曾郁銓,足證扣案槍彈確非柯佳富所有,係被告所持有。而扣案槍彈係在被告家中查獲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且經當場查獲之警員曾金樹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另案中供證在卷,姚嘉生復於本件原審第一次更審時證述:被告稱放槍彈之皮包為伊所有,內有被告之證件等語。則皮包為被告所有,對裏面之槍彈竟稱不知情,有違常理。原審就此重要之事證未詳加說明,同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
惟查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前不詳時間起,在其彰化縣伸港鄉○○村○○路○段七九○號住處,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仿西德製八釐米金屬改造模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子彈



二發。嗣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十六時五十分許,為警查緝毒品時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前開槍、彈。因認其涉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模型槍、第十二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云云。但經審理結果,以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資料,經查並無任何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證據,被告被訴未經許可,持有上開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尚屬不能證明。因而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已詳敘其無從為被告有罪確信之理由。經核所為論斷,均與卷內資料相符,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且查:證據之取捨及證據之證明力如何,由事實審法院依其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本其確信自由判斷,茍不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難遽指違法。原判決以柯佳富在警詢時,已供承扣案槍彈係張修武寄放伊處而為其所持有;警方搜索時,在場之謝政治證述:警察在黑色袋子搜到扣案之槍彈時,有問何人所有,柯佳富說是他的;參與搜索之警員姚嘉生證稱:柯佳富於搜索當場即承認查獲之槍彈係其所有;暨柯佳富在搜索扣押筆錄上簽名承認扣案槍彈係其所有,被告則另在該扣押筆錄上簽名承認其餘查獲之海洛因等毒品為其所有等情,復參酌警員曾金樹就當日搜索客體及搜索目的之證詞,而據以判斷扣案槍彈確係柯佳富所持有。並說明施華煒之證言,與柯佳富在搜索現場表示扣案槍彈係其持有之證據不符;曾郁銓之證言,尚不足以認定扣案之槍彈係被告持有;姚嘉生雖另證述被告曾稱放置槍彈之皮包為其所有,皮包內亦有被告之證件云云,但與警員邱炎翔證述之警方辦案實務未盡相符,而均無足憑採之理由。此係事實審法院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後,依卷證資料所為斟酌取捨之適法職權行使,難謂有違證據法則或調查未盡或與卷內資料不符之情形。茲檢察官上訴意旨對原審之論斷,既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以原審未採施華煒曾郁銓之證言及姚嘉生就放置槍彈之皮包係被告所有之證詞,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係以片面主觀之說詞,對原審已調查並於判決中詳加說明之事項,再漫為爭執,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徐 文 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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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