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7年度,46號
IPCA,97,行專訴,46,20081103,1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4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參 加 人 永州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永州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永州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前於93年10月19日以「打釘機 塑性墊片之拉掣棒結構改良」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 利,並以在我國申請,申請日為93年3 月10日,案號為 00000000之專利案主張優先權,案經被告編為第93216620號 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65179 號專利證書。嗣 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 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7年2 月21日 (97)智專三(三)05056 字第09720099440 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 濟部97年8 月7 日經訴字第09706110740 號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 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1/1頁


參考資料
永州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