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限期起訴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97年度,3號
IPCV,97,民聲,3,2008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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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帛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假扣 押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民國97年8 月1 日97年度民全字第 8 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已於同年10月6 日對債務人起 訴,經分為97年度民補字第11號審理,有本院民事裁定、民 事卷宗卷面及民事起訴狀節錄本各1 份附卷可稽,債務人之 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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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帛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