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97年度,247號
STEV,97,店補,247,200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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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諾國際有限公司(即維霓家族有限公司)等間
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玖拾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玖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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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諾國際有限公司(即維霓家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恩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