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97年度,840號
PTEV,97,屏簡,840,2008110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屏簡字第840號
原   告 長輝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吉昌營造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收裁判費
  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4,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長輝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