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97年度,640號
SLEV,97,士小調,640,200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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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慈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住所地係在屏東縣佳冬鄉○○路27號,有戶 籍謄本可籍,被告慈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在桃園市○ ○路312 之4 號;又被告侵權行為地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向 北32.8公理處,即台北縣五股鄉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 第1 項之規定,得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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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慈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