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2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已使用四色牌肆拾壹張、未使用四色牌壹拾副、新台幣陸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更正如下:犯罪事實第7 行「月 11日」,更正為「月日」。
二、聲請書雖認被告另涉刑法第268 條圖利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然查:本件參與賭博行為之人僅係張慈芳、葉來福、江阿美 、陳桂生等特定之少數人,與聚眾之聚合多數人要件不同, 難認係聚眾賭博,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圖利供給賭場之論罪 部分為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刑法第268 條、第41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