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春宇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東揚食品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調字第6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1月12日下午3時05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春宇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東揚食品有限公司 (詳報到單)
代 理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伍萬陸肆佰壹拾玖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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