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朴簡字第15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力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怡禎律師
蔡碧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及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 票面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四十萬元,屆期提示後 未獲付款,爰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方面:被告之父陳寶先跟訴外人丙○○借款,交付原告 之票據予訴外人丙○○,作為借款之擔保,因被告無法於翌 月清償,給付利息之後,另行開立下月份之之支票予訴外人 丙○○,豈知丙○○於收受新票據後,未將以到期之支票返 還,反交由他人代為提示,惡劣之至,另原告陳稱將錢交付 給訴外人丙○○處理,票皆交付律師處理,對於法官所詢毫 無所知,顯與常情有違,堪認原告應非以一百四十萬元之對 價自丙○○處取得票據等語,另原告係訴外人丙○○之弟媳 ,惟於法院作證時訛稱與兩造均無親戚關係,丙○○之證詞 並無足取,爰聲明主張: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支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證券上之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上 所載文句而決定其效力,從而支票上權利,依支票文義而發 生,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 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故其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時,執 票人仍得依支票文義行使其權利。另按票據行為,為不要因 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 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則應由該債務人 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三三四號判例、六 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四○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 (一)系爭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乃由被告簽發交付予訴外人即
被告之父陳寶先,訴外人陳寶先交付訴外人丙○○、 丙○○復行交付予原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既兩 造並非系爭票據之前後手,揆諸前開說明,被告自不 得主張原因關係不存在以對抗原告。
(二)再者,被告主張原告取得票據乃出於惡意或不相當之 對價,應由被告擔負舉證責任,惟被告於答辯狀內自 承並不認識原告,無從得知被告與訴外人丙○○間之 交往狀況,被告抗辯原告取得票據乃出於惡意或不相 當代價,本無事實上之根據,且衡諸目前社會之經濟 狀況,多有金主將錢借予他人,由該他人代為放款賺 取利息之狀況,被告抗辯稱原告對於借款狀況毫不知 情而與常情有違,並無足取,況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 據證明原告乃出於惡意或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原告 抗辯,自無足取。
(三)本件被告對於原告是否惡意或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一 情,並無任何事實依據,在此狀況之下,被告請求調 取原告九十五、九十六年間財產所得申報資料,無端 將原告個人隱私資料公開,難認有據,況財產所得申 報資料僅係稅務機關便於稅務處理所為之記載,一般 人民對於自己財產並無申報之義務,並不得作為個人 資力判斷唯一依據,被告此部份請求,自難准許,附 此說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結果亦 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五、本件訴訟費用為二萬八千七百二十元 (即裁判費),本院斟 酌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二百八十萬元,惟其中一百四十 萬元支票原告並非執票人,嗣經原告於訴訟中乃撤回該一百 四十萬元,僅請求一百四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第一款,就超過一百四十萬元(一百四十萬元訴訟費用為一 萬四千八百六十元)部分之訴訟費用,爰命原告負擔。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百八 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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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款銀行│票面金額 │發票日 │提示日(即利│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息起算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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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南商業│1000,000元│96年7月10日 │96年11月8日 │SC0000000 │
│ │銀行朴子│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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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華南商業│400,000元 │96年9月15日 │96年9月17日 │SC0000000 │
│ │銀行朴子│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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