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屏秩字第三四號
聲 請 機 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 移 送 人 藍鳳珍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度屏警分刑字第0九
一00一0四三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藍鳳珍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許。(二)地點:屏東市中山公園內。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林天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