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97年度,40號
NHEV,97,湖聲,40,200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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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粉領貴族國際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2層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8 月25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南陽郵局(第33支局)第3730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81年間因公司法規定而掛名被告股東 ,實際並未出資新台幣50萬元及參與公司業務,今因公司法 業經修正,已無掛名股東之需要,請相對人於函到10日內修 改公司章程中股東事項,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否則 將提確認股東權益不存在之訴。因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遷移 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1 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 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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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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