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一華即一華稅務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岱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39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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