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救字,97年度,27號
SJEV,97,重簡救,27,200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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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甲○○○師
相 對 人 城裕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勞簡調字第55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 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勞簡調字第5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板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上開分 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審查表影本各一件以為釋明, 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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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裕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