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97號
原 告 海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文力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石油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年9
月10日經訴字第097061127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訂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下午3時,於本院台南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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