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兼 上 二 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上 五 人 謝嘉順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調字第42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 戊○○ 到
聲請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謝嘉順 律師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林國禎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林國禎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乙○○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整。
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1月5日給付壹拾萬元,餘額分17期自
98 年2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為止,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丙○○○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整。
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1月5日給付壹拾萬元,餘額分17期自
98 年2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為止,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己○○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整。
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1月5日給付壹拾萬元,餘額分17期自
98 年2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為止,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四、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丁○○臺幣貳拾柒萬元整。
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1月5日給付壹拾萬元,餘額分17期自
98 年2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為止,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五、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戊○○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整。
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1月5日給付壹拾萬元,餘額分17期自
98 年2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為止,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六、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七、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