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調字,97年度,428號
KSEV,97,雄調,428,2008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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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兼 上 二 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上  五  人  謝嘉順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調字第42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8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 (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 戊○○
聲請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謝嘉順 律師 到
相 對 人      甲○○
調解委員      林國禎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林國禎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乙○○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整。
  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1月5日給付壹拾萬元,餘額分17期自
  98 年2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為止,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丙○○○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整。
  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1月5日給付壹拾萬元,餘額分17期自
  98 年2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為止,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己○○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整。
  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1月5日給付壹拾萬元,餘額分17期自
  98 年2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為止,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四、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丁○○臺幣貳拾柒萬元整。
  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1月5日給付壹拾萬元,餘額分17期自
  98 年2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為止,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五、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戊○○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整。
  給付方法:於民國98年1月5日給付壹拾萬元,餘額分17期自
  98 年2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為止,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六、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七、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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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