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朴小字第七二號
原 告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送達代收人 唐婉毓
被 告 甲○○
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萬陸仟柒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肆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鄧晴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蔡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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