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91年度,72號
CYEV,91,朴小,72,2002111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朴小字第七二號
  原   告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送達代收人 唐婉毓
  被   告 甲○○
原告因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壹萬陸仟柒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肆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鄧晴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蔡哲文

1/1頁


參考資料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