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97年度,2433號
KSEV,97,雄補,2433,200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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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433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4,000
元(即房屋課稅現值:10,200+10,200 =20,400),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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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