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聲字第四六號
聲 請 人 乙○○
丁○○
丙○○
相 對 人 甲○○○○廠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仁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萬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執字第三八一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嘉簡字第五八九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債務人陳崑山間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九 十一年執字第三八一一號),相對人曾就分屬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報請 查封,嗣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第十 八條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 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院九十一年執字第三 八一一號執行案,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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