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五八九號
上 訴 人 甲○○○○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
戊○○
丁○○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陸仟捌佰元
,折合銀元壹萬捌仟玖佰叁拾叁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佰
壹拾叁元,折合新台幣玖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鄧晴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蔡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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