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1年度,589號
CYEV,91,嘉簡,589,2002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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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五八九號
  上 訴 人 甲○○○○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丙○○
        戊○○
        丁○○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陸仟捌佰元
,折合銀元壹萬捌仟玖佰叁拾叁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佰
壹拾叁元,折合新台幣玖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鄧晴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蔡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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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