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91年度,505號
CYEV,91,嘉小,505,20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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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五О五號
  原   告 國宏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 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至四月間,向原告購買潤滑油四批 ,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四萬五千零四十五元,原告依約收取貨款時,被告起 初拖延,復又置之不理,為此,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上開貨款,及自九十一年五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原告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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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宏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