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蘇英建
立翠綠學園托兒所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