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97年度,1005號
FYEV,97,豐補,1005,2008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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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蘇英建
立翠綠學園托兒所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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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