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23號
TYDV,106,訴,523,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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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3號
原   告 大築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英人
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
被   告 勝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賢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沈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前以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街000 號大築A +社區房屋頂樓滲漏水所生之損害。惟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既已於民國106 年6 月21日具狀聲請撤回本案,並請求退還裁判費3 分之2 ,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後段之反面解釋,本院認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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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華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