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91年度,464號
CYEV,91,嘉小,464,20021104,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四六四號
  原   告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臺灣涼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面額共新臺幣 (下同)六萬七千五百一十五元,屆期經提示不獲付款。又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 三、四月向被告購買顏料,尚欠貨款二萬七千一百二十二元等情,爰本於票據追 索權及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九萬四千六百三十七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發票、交運單為 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追索權及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小額訴訟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計算如下:裁判費九百四十八元、送達郵費二百七十二元,合計一千二 百二十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雅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許龍崑~F0
~T40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
│ │ │ │ │ │ │(新臺幣) │ │
├──┼──────┼──────┼─────┼──────────┼──────┼──────────┼──────────┤
│一 │臺灣涼椅工業│彰化商業銀行│○三○○三│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WK四一○ │六萬三千八百二十九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
│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三三一○ │ │九○三三 │ │ │
├──┼──────┼──────┼─────┼──────────┼──────┼──────────┼──────────┤
│二 │臺灣涼椅工業│彰化商業銀行│○三○○三│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WK四一○ │三千六百八十六元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三三一○ │ │九二四一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涼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