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花小字第9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2月30日下午2 時49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邱鴻志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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