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252號
KSDV,97,重訴,252,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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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洛特射頻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洛 特射頻公司)於民國96年10月3 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 與伊簽訂保證書,約定洛特射頻公司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 、票據、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以 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為限額,負連帶清償責任。嗣洛特 射頻公司出具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等文件向伊借款, 伊依約給付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 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洛特射頻公司未按期繳納本息,依 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 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影本1紙 、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憑證影本2 紙、新臺幣放款利率資 料表1 紙、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2 紙等為證,而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 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 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 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 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 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訴外人洛特射頻公司 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為 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62 ,776 元 ,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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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97年度重訴字第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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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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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544,770元 │97.07.05 │年息4.856% │97.08.06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 │利率20% │ │
├──┼──────┼─────┼──────┼────────┼──────────────┼───┤
│002 │2,687,669元 │97.07.03 │年息4.857% │97.08.04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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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97年度重訴字第252之借款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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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 款 人│連帶保證人│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間 │ 約 定 利 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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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洛特射頻│乙○○ │5,000,000 │96.10.05~│按原告基準利率│逾期清償在6 個月│97.07.05 │
│ │應用科技│ │元 │99.10.05 │加年息0.271%計│以內,按左列利率│ │
│ │股份有限│ │ │ │息(本件違約時│10% ,逾期清償在│ │
│ │公司 │ │ │ │之利率為4.585%│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 │,加計0.271%後│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 │,為4.856%)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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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洛特射頻│乙○○ │3,000,000 │97.03.14~│按原告基準利率│逾期清償在6 個月│97.07.03 │
│ │應用科技│ │元 │97.9.14 │加年息0.272%計│以內,按左列利率│ │
│ │股份有限│ │ │ │息(本件違約時│10% ,逾期清償在│ │
│ │公司 │ │ │ │之利率為4.585%│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 │,加計0.272%後│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 │,為4.857%)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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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洛特射頻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