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467號
KSDV,97,訴,467,200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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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蘇新竹律師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乙○○
      丁○○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1 月6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珊
法 官 鄭凱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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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