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蘇新竹律師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乙○○
丁○○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1 月6 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珊
法 官 鄭凱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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