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560號
KSDV,97,訴,1560,2008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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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60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義棟律師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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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