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60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義棟律師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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