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補字第四七八號
原 告 甲○○○○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蔡高松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壹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參仟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仟玖佰陸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