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59號
上 訴 人 高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李亞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間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903,3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