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聲字,91年度,17號
NTEV,91,投聲,17,20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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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投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王萬槐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柒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投簡字第一七四號判決確 定,應由相對人甲○○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費 新臺幣(下同)伍拾參元部分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加計聲請人漏列 支付命令聲請費肆拾伍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世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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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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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一000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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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二八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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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     六八元│ │
│(送達郵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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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一0三五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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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